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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要劝酒!山西这个县发生饮酒后死亡事故,聚餐者承担赔偿责任

    姚家岭姚电智     2020-12-17 04:33:19     浏览:98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姚家岭姚电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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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能喝不喝很不对,至少也得来三杯!”

    “感情铁不铁?铁!那就不怕胃出血!”

    “感情深不深?深!那就不怕打吊针!” 

    ……

    你是否曾在饭桌上听过或者说过?

    喝酒助兴

    本来是图个开心

    但是在山西稷山

    却因为聚餐饮酒醉驾

    导致悲剧发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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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0月25日,山西晚报记者从稷山法院获悉: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。



     事件回顾 


    2019年10月,孙某奇约李某、孙某立、兰某一同吃饭饮酒。其间,四人共饮三瓶白酒。酒足饭饱,时间尚早,四人又来到孙某奇家中聊天打牌。当日23时左右,夜已渐深,四人散伙。李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,第二天早上被人发现倒在路边,经交警勘察现场,李某已经死亡。经鉴定,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9.80mg/100ml,系醉驾。
      

    死者李某的亲属将孙某奇、孙某立、兰某起诉至法院。李某的家属认为,三被告与李某共同饮酒,明知李某醉酒,未尽到提醒、劝酒、酒后护送及通知的安全注意义务,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发生,请求三被告互付连带赔偿责任。


    稷山法院王法官承办此案,仔细翻阅案卷,了解到李某与孙某奇是多年好友。发生事故后,原告失去亲人,万分悲痛,被告失去朋友,自责不已。这起案件调解结案对减轻双方精神压力,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。于是,王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双方讲解法律知识,做思想工作。
      

    主审法官对被告说:“作为饭局组织者、参与者,在明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,理应进行劝阻,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,反而放任其驾驶车辆,存在过错。”法院又对原告说:“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履行充分注意义务,明知自己醉酒而违法驾驶机动车,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。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经过王法官耐心释法明理,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,握手言和,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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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图自新华网 图文无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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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官提醒: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,出现这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      

    第一,强迫性劝酒;
      

    第二,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,仍劝酒;
      

    第三,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;
      

    第四,酒后驾车未劝阻,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。


    同伴喝醉酒,看护要到位。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为,但在聚餐饮酒过程中,要做到文明饮酒、适度饮酒,不强迫性劝酒、不过度饮酒。


    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,同桌人员应当给予其尽可能的帮助,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


    采写: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卫艳

    综合稷山县人民法院

    编辑: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闫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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